秦国养牛的法律,秦朝的法律有多苛刻

秦国养牛的法律,秦朝的法律有多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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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畜牧业为什么能迅速发展起来

秦汉畜牧业为什么能迅速发展起来

秦汉时期的畜牧业,在当时的社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畜牧生产的经营管理体制渐趋完备,畜牧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充分体现了畜牧生产的重要性。这一时期的畜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牧场及群牧规模大大增加,畜牧业经营组织具有该时代特色。同时,中央还制定了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厩律》,这是我国畜牧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秦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等诸方面的因素的积极影响,畜牧业得以迅速发展。

秦汉畜牧业之所以发展迅速,首先是因为,大力发展畜牧业,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秦汉时期牛耕进一步推广以后,牛成为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由于当时农业生产的需要,发展畜牧业势在必行,以提供更多的耕牛。

其次,发展畜牧业又同巩固边防密切相关。秦汉时期,北方及西方游牧民族侵扰严重,为保卫边郡地区的社会生产和国家的安定统一,需要强大的骑兵,这就成为官营养马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再次,为了保证畜牧业的发展,秦汉王朝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畜政管理,发展官营畜牧业,鼓励和扶植私人畜牧业生产,积极实行保护牲畜的措施等。上述各项政策和措施,在秦汉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中,都起过积极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秦汉时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为秦汉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统一国家建立以后,社会环境较安定,边郡畜牧业资源得以集中开发与合理利用。

在统一的环境下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使一些新畜种、新饲料品种及某些先进的畜牧业生产技术传入中原,这些作用都不可忽视。

秦汉时期的畜牧业发展很迅速,其表现首先是生产地区十分广泛。秦汉王朝十分重视对西部、北部边郡地区的开发利用,广建官营牧场。

西汉初年,朝廷有6个大马苑,养马30万匹,阡陌之间马匹成群。当时也有许多著名的大牧主依靠官营牧场发展畜牧业。

边疆地区畜牧业尤为发达。据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史记》记载,秦国的乌氏所养牛马之多,要用山谷来计数,秦始皇因此奖他为封君。秦时凡是牧马超过200匹,养牛、羊或猪多达1000的畜牧大户,可以享受千户侯待遇。可见,秦汉时期的牧场是非常发达的。

秦时已建立太仆寺掌管国马,在西北边郡还设立官营牧场牧师苑,养马几十万匹。

我国古代的经济区划大致可分为牧业区、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半农半牧区主要分布在西北边疆一带,具有发展畜牧业和农业的良好条件。

秦汉王朝对该地区的发展极为重视。其畜牧业的发展在秦汉时期占有极重要的地位,这一地区的存在是当时畜牧业发达的重要基础和标志。

内地虽不宜发展大规模群牧式畜牧业,但官民都普遍采用了厩舍饲养和小群牧养的方式,牲畜的总头数也很可观。

这一时期对不同牲畜的经济作用也有了足够的认识,重视马、牛在军事、农耕、交通方面的作用,因此,养马业、养牛业的发展很突出。

新畜种亦不断引进,如原产于匈奴地区的骡、驴在东汉已为常见之役畜。作为肉畜的鸡、猪,生产地区广泛,但由于每个生产单位的规模很小,所能提供的肉畜数量是有限的。乳畜在中原地区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秦朝的法律有多苛刻

秦朝的法律有多苛刻

透过两千多年厚重的历史尘埃,秦王朝留下的“苛政”符号,随着秦简的发掘有了另一层解读--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秦帝国小官吏的法律片段

秦王政三十二年,在帝国的一座叫迁陵的县城,人们刚开始一天劳作。一个叫昌的人是这里的最高长官。每天,官吏们都要经手大量公文,按秦制,凡在此地处理过的文件,都要仔细抄写备份,建立档案,以便查验。负责抄写档案的是一些专门的写手,在每份档案后,都注有他们的名字。

这天,隶属于迁陵县启陵乡的乡长夫正在向自己上级写一封推荐信,在信中他提到乡里缺少一个里长和一名邮差。这封信在正月戊寅朔甲午发往县城,送到昌的面前。4天后,夫收到了县长昌的回信,请求被驳回,更为严重的是,昌回信的口气十分严厉。

夫和昌是服务于秦帝国的两个普通官吏,他们不会想到,两千多年后的公元2002年,年轻的古文献专家张春龙,看到了这件事情的全过程。张春龙还发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迹象:负责递送这封公文的人,竟是一个有罪的女人。秦代的很多邮人平时在驿站旁照常劳作,一旦有重要信件便立刻出发。他们的足迹编织成维系帝国统一的严密网络。

这批秦简总共3.6万多枚,源源不断地从湖南湘西古城里耶的井下发掘出。简上的文字达数十万字,全部是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的官署档案。里耶秦简基本是秦朝的档案资料,涉及到法律的内容非常少,张春龙告诉记者,“有一些讲到处理案件的结果,但没有法律条文本身和犯罪的过程”。

但是为数不多的关于法律的记载,却相当有趣味。比如有十几条里耶秦简,“详细记录了不同官员的捕鼠数量,某人捕鼠七只、某人十只、某人三只”。张春龙说,“一开始我们对这些记载大惑不解,对照1975年云梦出土的秦律后就明白了,仓库保管制度非常严格”。秦律规定,仓库物资的保管责任重大,仓库的墙垣要高,闲人不准靠近它,不是主管官吏不准入内。要悉心管理,要“慎守为敬”。违背这些规定,或发生火灾,或损败了物资的,“官吏有重罪”。捕鼠则属于防止物资损败的行为。

12连简是张春龙的又一发现。在昏暗的井下,沾满泥土的一组12枚简紧紧地连在一起,其上文字详细记载秦始皇时阳陵县12人,因为过错被罚款又无力缴纳的事情,他们跋涉千里来戍守洞庭郡。由阳陵县各乡里到洞庭郡,这12个在洞庭郡服役的人,遇到老家的政府人员来催债,一级一级的政府官员都记下了他们处理这些事情的经过和时间。最后,洞庭郡的长官做结论,还是当依法办事,并署上,“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张春龙感慨地说,秦时官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让今人感叹,“每个人罚款的数额非常具体,最多一人欠债一万七千多钱”。对照云梦出土的秦律,无力缴纳罚款的人,在政府部门干活一天,如果自备伙食,得8个钱,如果不备伙食,一天6个钱。在里耶秦简中记载的案例处罚结果,“绝大部分跟经济相关,比如缴纳罚款,跨地区地大规模调动人员和物资,把咸阳附近的人发送到湖南、湖北等地服役,又把这些地方的物资送往咸阳等等”。

而这些案件处理结果,与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相对照,就使两千多年前的秦帝国又一次生动再现。秦律第一次现身,不得不归功于秦代另一个小人物“喜”。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关于秦代历史的研究,只能根据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及卫宏的《汉旧仪》。而“喜”最为重要的角色--秦朝县级的法律官员,兢兢业业的他在墓葬里留下了大量的秦国法典内容。

“喜”长眠在湖北云梦,据历史学家李学勤推测,“他可能是南郡长大的秦人”,这里地势高眺,形如卧虎。楚国令尹斗彀於菟出生后被郧夫人弃于梦中,一只老虎卧于此地,给斗彀於菟喂奶,于是此地被称为睡虎地。1975年12月,震惊世界的云梦秦简就是由“喜”的墓葬向世人揭开。“我们开了棺之后,除了他的尸骨以外全部都是简,头枕的也是简,头两边也是简,身上是简,手里还按着简,脚底下还是简。”

正是从墓中的法律条文得知,秦代对官吏的基本要求是“明法律令”,这样才能做到“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作为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一位县级官佐,“喜”也像秦代其他官吏一样,必须把自己所在部门用律抄录下来,并且熟记;所有官吏,每年年末都必须到御史(专管律令文书的官吏)那里核对律令。官吏是执法者,故知法是第一要务。秦代提倡做好官,认为为官者不忠、不智、不廉都是大罪,均受法律约束。

云梦出土的秦简经专家研究整理,共归纳为《编年纪》、《南郡守腾文书》、《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为吏之道》等8种。主要是关于秦的统一战争,法律制度、秦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及统一度量衡和统一货币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秦律十八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治狱程式》等更是提供了秦代大量的法律条文、案例和法律解释。

耕战的法律需求

在云梦秦简出土前,秦律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司马迁记载荆轲刺秦王,荆轲手持匕首追着秦王在朝堂围着柱子跑,殿上的武士只能高声叫喊,却不敢上殿。因为秦律严格规定,没有秦王命令不准上殿。秦国制度的严苛,也由此可见。参与云梦秦简发掘和研究的武汉大学教授陈抗生说,西汉初年的儒生们,以贾谊的《过秦论》为代表,对前朝全盘否定,这里边既有意识形态因素,也有感情因素。但是这些评论性的东西,遮蔽了史实本身。秦律的出土,让人感受到秦制度并不是后人所说的苛政,而是“秦代有法可依、执法甚严,秦法于吏于民都有绝对权威”。

云梦秦简记录了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的制度思想。在这些记录中,并没有公开提倡法家“轻罪重罚”和“以刑去刑”之类的原则。陈抗生说,秦律确实严厉,“但并没有崇尚暴力,并不完全是严刑酷法、草菅人命的法家风格”。

从更广泛的历史时空来看,云梦秦简以详尽的史料记录了秦国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推行。在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同时,又根据军功爵位奖励土地,从而使个人对土地也有了一定的支配权,军爵制的推行,是耕战政策的需要,也是推进战争的需要,土地私有制与国家授田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1975年,展现在专家面前的这1000多枚竹简上,清清楚楚记载着秦人法律方面的各种规定。竹简上有这样一些内容:士兵不许冒领军粮,违者戍边两年;私自买卖军粮的士兵,同样要受到惩罚。法律还规定:在饮食上,军官的待遇与士兵不同。喜抄写的竹简最终提供了答案:在秦国,军粮是由国家统一供应的。

秦军征伐楚国时,动用了有史以来最多的兵力。可以想象,在楚地广袤的战场上,旌旗招展、人喊马嘶,到处都是安营扎寨的部队。为了供应60万人马每日的消耗,后方运送粮草的车辆连绵不绝。

根据史书记载: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大概在40斤左右,秦国灭楚,战争打了将近两年时间,需要的粮食至少在50万吨以上。连年负担如此沉重的军粮生产,可以推想,没有空前发达的农业,根本就无法保障这种规模的战争。

幸运的是,“喜”抄写的1000多枚竹简,为我们了解秦国的农业提供了线索。这些法律条文清清楚楚地显示:两千多年前,秦人是如何管理农业的。

播种时,水稻种子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和麦子用一斗;小豆三分之二斗;大豆半斗。如果土地肥沃,每亩撒的种子可以适当减少一些。田律还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

国家用法律来保障所有农户都用当时最先进的方法耕种。国家对耕作的管理,竟能具体到如此程度。

春秋战国时期,牛开始代替人力耕田,它的意义在当时绝不亚于现代农业中用拖拉机代替耕牛。因此,牛的地位在秦国的耕战国策中至关重要。

竹简上说:各县对牛的数量要严加登记。如果由于饲养不当,一年死三头牛以上,养牛的人有罪,主管牛的官吏要惩罚,县丞和县令也有罪。在牲畜繁殖方面,“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负责喂养十头成年母牛,其中的六头不生小牛的话,饲养牛的人就有罪。如果十头成年母羊,四头不生育,相关人员也要受到不同程度惩处。法律史专家陈抗生说,“这些法律条文读起来让人挺感动,国家对生产的管理如此条理分明”。

法律还规定:农户归还官府的铁农具,因为使用时间太长而破旧不堪的,可以不用赔偿,但原物得收下。

这种农业生产的法律规定,从云梦秦简中,还渗透到各种秦代的考核制度中,给人深刻印象。陈抗生说,“从考核制度经常化和细化,可见当时法律的严格和管理水平之高”。比如,秦人对工程、手工产品、漆园和采矿冶炼等的考核十分严格,对落后者要实行责罚,连续三年落后者,更加重责罚。这样一个团体,上至主管官吏、县令、县丞,既然福祸与共,就必须同舟共济。《秦律杂抄》中的规定又有相当的合理性,“比赛落后而经济上未造成损失的,虽也因其无能而废其官职,却并不给与经济上的制裁”。

法律密网下的臣民生活

秦代法、律、令较完善,“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于是秦代官吏“慎遵职守”,凡事“细大尽力,莫敢怠荒”。秦律调整的范围遍及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领域,达到了十分细密、详备的程度,可以说从生产到生活,从个人到牛马,从国家到家庭,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人的生活是否如《史记》所说“赭衣半道”(走在路上,有一半的人都是穿着粗麻做的赭衣囚徒)呢?而“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东,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的说法又是否夸张呢?

虽然有了湖北云梦、湖南里耶等地的秦简发掘,在这些文字资料上,今人想一窥秦人的生活状态,似乎依旧困难。在有限的文献记载中,秦朝以相当理性的方式,留给后世“制度大于人”的强烈印象。

而据史料记载,秦人并非自古就有法治观念,商鞅变法初期,老百姓并不愿理会与以往习俗相悖的律令。商鞅就心生一计,他在咸阳的西门口立了一个大木头,张贴一个告示,许诺谁把这根木头从西门搬到东门,就赏金一千。有壮汉移木,商鞅兑现自己的诺言,一诺千金,变法乃成。

《云梦秦简·语书》中说:对私斗、拾遗、私徙、游食、非时砍伐林木,还有投为匿名信、巫蛊、户籍报不实,向大街抛秽物、灰烬等各种不良行为,均视为犯罪,官吏“知而不举”,甚而“养匿邪僻之民”,就要严加追究,严加管束。

于是生活在秦代的人们,每个人都好似国家高速运转机器的一环,必须全力以赴跟上节奏。对于秦人来说,只有农业生产成绩突出和战功卓著,才能造就自己上升的途径。《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了巴地一个叫做“清”的寡妇,因为开矿有功,财富积累迅速,“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一个偏远地方的寡妇,勤劳致富,在奖励生产的秦朝备受赞誉。

这种以生产为重的思想,也体现在了法律制度上。自商鞅变法起,秦对全国的经济实行严格的控制,并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到的秦法规有30多种,其中经济法规就有11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有关于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关于粮草、甲兵、财帛等物品管理的《仓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厩苑律》;关于府藏管理的《藏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均工律》等等。

而与常人想象的动辄酷刑的惩罚不同,“睡简”中记载的刑罚种类,远比殷、周文明。对此专门做过研究的陈抗生说,云梦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案例仅5起,判处死刑的行为有“誉敌而恐众”者、唆使少年人犯罪、亲兄妹私通等几例。其他多半是“赀罪”,也就是一种经济惩罚,“赀”的东西一般分四类,赀甲、赀盾、赀钱和赀徭役。甲、盾都是保证国家战争时武器之用,徭役保证大量的劳动力,可见秦朝的法律惩戒,最终都会以保证充足的生产力为前提。

对囚犯的惩处,“也多以不使囚犯丧失劳动力为标准”。比如从用刑的种类来看,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来充罚。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黥:墨刑,额上刺墨痕。笞:鞭打责辱。秦人生活在严密的法网之下,无论官吏或黔首(百姓),都受到明确约束。

在云梦秦简《治狱》里,对审讯官吏也提出律令要求,“严刑逼供是不提倡的”: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

“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词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

当然,今天看来秦律仍然有诸多“残暴”之处,比如光是死刑的执行方法,就有20多种。连坐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通过此种严酷方式控制百姓。

秦选择的法治路径

秦国自战国中期孝公用商鞅变法后,国力日渐强盛。孝公死后,商鞅被政敌诬陷而遭车裂。《韩非子·定法》提到:“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章太炎在《商鞅》一文中所言,“法者”,“制度之大名”。商鞅变法,是实行****,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他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认为效法古代则落后于时代,保守现状就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从历史观上为法家变法革新和实行“法治”提供了有利的依据。

陈抗生说,中国政治思想开始与法治思想走到一起,秦律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

自秦孝公死后,中经惠王、武王、昭王等,及至秦二世亡国,历时130余年。其中为丞相、相国者,有张仪、樗里子、甘茂……吕不韦、李斯、赵高等人,他们来历不同,政治主张也不尽一致,虽然不能说法家在当时是统治地位,但是从秦孝公以来的制度,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包括律令在内的法律得到发展,秦法已经是总结前代的法律令而来,相当成熟全面。

秦始皇更是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建立了“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陈抗生提到,后代评说给秦始皇留下“焚书坑儒”的骂名,而对历史学家来说,真实的秦始皇除了李斯以法家思想影响他以外,五德始终说和神仙方术之士也十分受宠。《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上邹峄山。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由此可见秦始皇与儒生的亲密关系。直至始皇晚年,朝中至少还有存着歧见的“博士七十人”。秦始皇于三十四年焚书,三十五年坑儒,曾遭到长子扶苏的反对,说明儒家思想直至秦始皇晚年,仍然对秦的政治生活发生巨大影响。秦朝颁发给官吏的条文,《为吏之道》好似一个“大拼盘”--结合了儒、法、道、墨等各种思想。“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在司法制度上,“汉承秦律”,秦律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为完备的基础。秦朝已建立完备的中央、地方司法组织体制。在诉讼形式上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分为纠举和告劾两种,类似于现代的公诉与私诉之分。私诉又根据家庭伦理观念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审判过程除重口供外,也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和物证,并对刑讯逼供有所限制。《封诊式》中载有许多勘验调查笔录,即“爰书”,表现出对证据的注重和法医检验、司法鉴定技术水平的高超。秦律还有关于判决及上诉即“读鞫”、“乞鞫”制度以及有关法官责任的细密规定,其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比较发达和完备。秦朝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关心农耕、奖励战功的制度,得到法律明确保护。“这些都是秦律留给后世的积极因素。”

秦律刑罚原则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自首减刑原则、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的原则,让人惊叹两千年前法律的完备。

只是到了秦二世,赵高专政,李斯为了自保,也贯彻重刑主义,强调深督轻罪。他认为君主只有使用烦苛的刑罚来监督臣民,才能行使自己的绝对权威,就没有人敢欺君犯上了。李斯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对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商君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为明主而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

陈抗生说,韩非用刑以止刑,而李斯为重刑而用重刑,基本背离了法家的初衷,于秦始皇时期的法治相去甚远。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不要以秦王朝后期走向末途的暴政,来想象整个秦王朝的制度。从秦律里边探索它必然强大的原因,或许对于我们更有借鉴意义”。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上,抄录有秦代法律,体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点。其体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之先进,让后人叹为观止。

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云梦秦简中也有明确的记载。其中有一篇秦国南郡(治今湖北江陵)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文告发布于秦王赢政二十年(前272年),主要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属各县、道严格守法、执法。在其文告中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行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言行,严厉惩治危及统治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单凭法律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秦律确实极其严厉,甚至采取“连坐”的办法。“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不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更强调区分主从、知情与不知情,反对不分是非,刑讯逼供。““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但在云梦秦简的这则律文中,亦可以看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对于负有互保责任的邻里也是要区分知情与不知情的,而且对于外出而不知情者,不追究其责任。可对于负责邻里治安的官吏,尽管案发时不在现场,亦要治罪,这显然是对其失职行为的处罚。

秦律对区分案件中的主谋和协从,也有明确的规定。“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默”。如教唆未成年人作案,处罚更严。“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碟”。区分主谋和协从,有助于断案的公正,使幕后策划者及元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秦律对凶杀、盗窃、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案件,在量刑和惩罚上也是很严苛的。如“口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黔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黔剔(剿)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黔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薯(迁)之”。又如“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糜(眉),论可(何)殴(也)?当完城旦。

但在处理时又要求严格区分是非,分辨不同的性质。其中尤以对盗窃罪的定性和量刑,最具代表性。如“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削(宵)盗,减(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可见,知情与不知情,在定性量刑上,是完全不同的。对知情不报者,必定治罪;而不知情者,则判无罪。

秦律的是非分明,还反映在秉公执法中。“口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货二甲”。对于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秦律规定严惩不贷。“捕货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对于违法后能自首,或自己认识错误者,秦律有减轻处罚的规定。“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为?自出,以亡论。其得,坐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被捕获和自首,在量刑上有严格的区别。又如管理财物的官吏如出现帐目错误,有专门的处罚规定。“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货官音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货官音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殴(也)。……误自重殴(也),减罪一等”。若系自己查出错误,可罪减一等。这说明秦律对于能自己认罪和自查问题,与拒不认罪是区别对待的,也是很公正的。

秦律还对举报他人犯罪作了规定。其中又分举报不实和诬告两类情况,对举报者的处罚也截然不同。“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如举报与基本事实相符,而细节有出人,不予追究责任。即使是举报与事实不符,若举报者不是故意栽赃陷害,也只作为举报不实。但如是故意栽赃,则判为诬告。从上述所举的律文中,不难看出秦统治者对刑狱的审理是十分慎重的,并通过法律规范治狱,以使讯狱做到尊重事实,坚持原则。

主要内容出自:《虽严且公,虽苛且正》

秦朝法律的刑罚

秦简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财产刑、劳役刑和肉刑,死刑其实相当少。

耻辱刑:耐、完、髡(kūn)、钳、谇

最轻的是耻辱刑,顾名思义,是以羞辱受刑者为惩罚目的,由于处罚比较轻,一般和肉刑或者劳役刑一起用。

前三种刑罚都在跟你的毛发较劲。第一种是你很熟悉的耐刑,也就是刮胡子;第二种完刑是剃去鬓毛,往往和城旦等劳役刑合用;第三种髡刑不仅是胡子,连头发也要剃掉。先秦时的男人都要留胡子,这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所以史料专门记载刘邦是“美须髯”,关公也是(“美髯公”的称号并非虚构);《孝经》更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的说法。这是因为古人认为,头发、胡须、指甲都是“血气之余”,轻易不要剪,剪下来后也一定要小心保存。

髡刑有时还要和第三种耻辱型“钳”并用,也就是在你脖子上安个铁项圈,楚汉时期的季布就受过“髡钳”,当时他为了逃避刘邦的悬赏捉拿,藏到一个叫周家的人的家里,为了帮他脱身,周家对他施以“髡钳”,当奴仆卖掉了。

这些刑罚的目的,并不是对你施加肉体痛苦,主要是让你颜面无光,受到大家的鄙视。

这几项之外,秦律里还有一项羞辱性的处罚措施,一般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这就是“谇”――在公众场合把你臭骂一顿。先秦的人极其重视尊严,往往只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去杀人或自杀,当众挨骂绝对受不了。再说即便你自己不觉得什么,这也肯定会影响你的上司、同事对你的看法,乃至影响你的仕途。

财产刑:赀

这类刑罚一般和罚钱、没收财产等相关,针对的都是不太严重的罪行――其实很多在如今看来都称不上罪行,至多算过错,比如称粮食的秤不准、伤了拉车的驾马、跟人打架伤了人、私自掩埋尸体等。

最主要也最常见的是“赀”,秦律经常能看到各种“赀一盾”“赀二甲”等记载,也就是罚违法者缴纳盾牌和铠甲,而非钱币。这也很好理解,毕竟是战争时期,盾牌甲胄都是消耗品,当然多多益善,比单纯罚钱实用多了。

身份刑:夺爵、废、收孥

身份刑和财产刑有点像,不同的是前者剥夺你的财产,后者则更多意味着剥夺你的社会地位,这是一种很有“秦朝特色”的刑罚,因为秦人对军功爵的重视远在财产之上。

身份刑也一般和其他刑罚并用,主要有三种,前两种都针对主犯本人。一是免去爵位的“夺爵”,一是免去职务的“废”,秦律里很多条文都有“废”的记载:听命书(上级的红头文件)时不下席站立;官吏弄虚作假的;训练的军马在考核中被评为下等的,都要被“废”。不同于一般的罢官“免”,这种“废”可是一撤到底、永不叙用,《除吏律》里规定:如果任用了被“废”过的官吏,就得罚二甲。

第三种身份刑是收孥(nú),孥本身既有子女的意思,也通“奴”,就是罪犯的家人都要被设为官家的奴婢,比如“乐人讲被诬盗牛案”,“讲”的家人就被“收孥”了。

流刑:迁、谪

顾名思义,流刑就是流放,将犯罪者发配到战区或偏远地区。《秦律杂抄》规定:百姓不应免老,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作假的,以及同伍的人帮着隐瞒的,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

在后世,这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秦朝,这却是一种相对轻的刑罚。前面提过,商鞅曾把那些赞颂秦法的人流放;秦始皇扑灭迸崖液螅也曾将他的大批门客“迁”走,后来还将许多办案不公的官吏“谪”往北疆。从对象来看,“迁”应该适用普通平民的流放;“谪”适用的是官吏的流放。

流放地自然是荒凉偏僻地区,正如大英国偏爱澳大利亚、沙俄喜欢西伯利亚一样,秦朝***也有几处官方认证的流放地。首当其冲的是房陵(今湖北省房县),吕不韦、钡囊抛澹末代赵王赵迁,刘邦的女婿张敖都曾被流放到这里;吕不韦本人曾被发配到蜀地;长安君成蛟反叛失败后,他的一些党羽被发配往陇西的临洮(今甘肃岷县,如今的甘肃临洮在当时应该是狄道),那里是对匈奴作战的一个主要战场。

六国尽灭后,“最火流放地”这一桂冠就转到了岭南的头上。两广的繁荣是很晚的事,在中国古代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那里都与神秘蛮荒联系在一起,风貌不比如今的亚马孙雨林好多少,直到宋代都被贬官们视为畏途。

劳役刑: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具体内容参见“刑徒”一节,此处不再赘述。)

肉刑:笞、黥、劓、斩趾。

肉刑你肯定不陌生,它和劳役刑一同散落在秦简的每一个角落,也是出现频率相当高的刑罚。

最轻的肉刑是“笞”,也就是被竹条抽打。养牛养瘦了要被“笞”,在学室当“弟子”不好好学习要被“笞”,当刑徒毁坏了公物要被“笞”,干活考评最后一名要被“笞”……

不过说实话,被“笞”虽然痛苦,但打完了也就完了,相较黥、劓和斩趾,实在是轻得多。

黥刑是在脸上刺字。最知名的受刑者是汉初诸侯王英布,也因为他受过这种刑,别人索性管他叫黥布。黥刑后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水浒传》里的林冲、宋江、武松等梁山好汉都受过这种刑罚,足见其普遍。

重一级的是劓刑,也就是割鼻子。秦史爱好者最熟悉的受刑者,自然是商鞅时期的太子傅――公子虔,不过这种刑罚古已有之。

斩左右趾可谓肉刑中最重的处罚,名义上虽然斩的是“趾”,但其实是脚,这种刑罚在春秋时期被称为“刖”,十分常见,以至于晏子形容当时“履贱踊贵”――因为被砍脚的人太多,结果没人买鞋,导致鞋价下跌;反倒是“踊”(穿着鞋的假脚)的价格节节攀升。

这些肉刑的确残酷,不过其真正残酷之处还不只是肉体上的痛苦,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脸上的字、血肉模糊的鼻子、空荡荡的裤腿,这些终身相伴的耻辱标记永远在提醒着你曾有过的前科,也是对其他人一种最直观的警示。《商君书?赏刑》称,古代帝王制定这些肉刑,不是追求伤害民众,而是要用来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刑罚重就能吓阻民众以身试法,从而消灭犯罪行为。

最要命的一点在于,肉刑会阻止受刑者重新融入社会。《礼记》就讲“刑人不在君侧”――受过刑的人不能服侍君王;商鞅也主张“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受过刑的人在国家没有地位,也不许再为官。他们只能在隐蔽地点的收容所――“隐宫”里劳作一辈子,再也不能回归主流社会。赵高就出身“隐宫”,他日后性格的畸变,不知是否与这种出身相关。

死刑的确有,而且分很多种,但其实酷刑并不多。

死刑:斩、弃市、戮、枭首、坑杀、车裂、腰斩

最后,我们终于要谈谈死刑了。

最普通的就是“斩”,对于这一刑罚,史料中的记载多到不必列举了,只是强调一下,你经常在古装剧里看到的那一幕:壮得像大熊、满脸横肉的刽子手抡起鬼头刀,咔嚓一声手起刀落……这种场面在当时是不会出现的,因为那时决刑用的是斧头,“斩”这个字中的“斤”,其实就是“斧斤”的“斤”。行刑时间一般是在秋天,这是因为古人都认为秋天草木凋零,呈现肃杀之气,适合干这类活计。

在“斩”的基础上,还延伸出弃市、戮、枭首、坑杀这几种死刑,其实都是“斩”的2.0、3.0等版本,唯一区别只是对于尸体的处置方式。

弃市是把你杀死之后暴尸街头,任由人群围观,最终沦为蚊蝇和老鼠的美味,显然兼有耻辱刑的意味。

至于戮,有解释说“戮”通“辱”,它分为生戮、戮尸,生戮就是行刑前对你进行各种羞辱,戮尸是行刑后对你的尸体进行羞辱,譬如鞭尸或者挫骨扬灰之类。史书中的公子成蛟,以及秦始皇的那些皇子们,都被处以戮刑。

枭首是把人头砍下之后悬挂在高竿上示众。这个名字也有来历,“枭”是传说中一种和猫头鹰很像的鸟,据称生下幼鸟之后,母鸟会衔住树枝,任由幼鸟把自己吃掉,最后只剩下脑袋,用它来命名这一刑罚,无疑很形象。这种刑罚多有行刑者进行炫耀、对围观者进行警示的意味,迸崖冶徽蜓购螅他的党羽们就都被枭首示众。

“坑杀”不是活埋,只是杀死后就地掩埋。

坑杀可谓大名鼎鼎,至少三次重大历史事件都与该刑相关:长平坑杀、坑儒事件,以及巨鹿之战后项羽坑杀秦军降卒。后来无数人拿它们说事,绘声绘色地描述秦军如何像日本鬼子那样,逼着一个个受刑者挖坑,挖好就直接把土推下去,把他们统统活埋,其实这都是想象力太过发达的产物。

杀人是有的,但不可能是活埋,这是很关键的一点。1995年,考古学家们对长平之战古战场――高平市西北的永录村周围进行考察,发现了十几处尸骨坑,其中一个坑有130多具骨骼,每具都有箭痕、刃痕、砸痕,没有一具是完整的,显然都是被杀后乱埋的,而非活着投入坑中。

长平之战考古

否认坑杀是活埋的理由还有很多。设身处地想一想,长平、巨鹿两场大战的降卒,少说也有十几万人之多,是一个巨大的不稳定因素,无论对白起还是项羽而言,当时条件下最合理的选择是用最快速、最便捷的方法杀死降卒,以防夜长梦多。活埋这种虐杀方式,既与这一意图相抵触,实现起来难度也太大,降卒们哗变几乎是可以肯定会发生的。因此“坑杀”最可能的真相是:杀死之后就地掩埋。

是不是觉得很坑爹,闹了半天居然是这么没创意的死法,行刑者还好心替死者收尸?话不是这么说的。

先民都有“视死如生”的观念,认为死亡是生命的延续,换言之,在他们看来,尸体被破坏,就等同于死后继续受这些刑罚,自己的灵魂也将永远不得安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死囚被斩首后,家人都要设法把头颅和躯干缝合在一起,后来的皇帝赐死大臣时,也以绞刑来体现自己的“仁慈”。原因无他,人们确实害怕死亡,但更害怕不得好死,那些五花八门处理尸体的死刑,正是针对这一心理设置的,除了肉体的痛苦,更让受刑者在精神上承受痛苦。

只不过对你这样的现代人来说,人死了就死了,尸体再怎么处理,也不比一把火烧掉更让你害怕,因此这些死刑对你而言,反而算不上严酷。

最重的刑罚是车裂与五刑,都是用来对付谋反者的。

话说回来,真正让犯人在受刑时也承受巨大肉体痛苦的酷刑,同样也是存在的。目前已知的至少就有两种,商鞅和李斯这两位著名丞相,都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体验了一把,这就是车裂和五刑。

车裂也叫S(huan),有观点认为秦简中出现的“磔”(zhé)也是这种刑罚,就是俗称的五马分尸。这种酷刑经常被用来针对谋反者:郑国的高渠弥,陈国的夏征舒,秦国的商鞅和保燕国的苏秦,甚至有说法称赵高也被子婴车裂。他们的相通之处在于,都曾被指控犯有谋反罪行。

但从史料的蛛丝马迹来看,这一刑罚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和前面提到的枭首、戮一样,它或许也是处死受刑者后才撕裂肢体。据《秦始皇本纪》记载,弊髀冶徽蜓怪后,他和党羽们“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注意两个刑罚的顺序。如果赵高被车裂的说法是真的,在当时他已权势熏天的情况下,子婴恐怕没有能力对其进行公审、在大庭广众之下把他处死,更大可能还是刺杀赵高成功后,再将他的尸体车裂,这样仪式感更强。

最后,谈谈五刑吧,这是秦朝的终极酷刑,目前史料所能见到的唯一受刑者又有着一个终极身份――帝国丞相。受刑者与刑罚之间强烈的落差足以引起所有人的恻隐之心,尤其是,这还是一起著名冤案。

李斯基本是把当时最主要的肉刑都受了一遍:前四道分别是黥、劓、斩趾、笞杀,最后是前面提到的“枭首”――把头砍下来再挂起来示众;剩下的尸体则被剁成肉酱,这叫“菹”(zū);如果行刑期间,受刑者高喊各种反动口号,还会被处以断舌。

但从《史记》的不同记载来看,最后一道刑罚应该是腰斩,顾名思义,这是把人按到砧板上,用斧头拦腰剁成两段。那个砧板就叫“@”,这项刑罚也称“斧@”,典籍中经常可以看到“伏斧@”“就斧@”的说法,说的就是主动要求被腰斩。

在受到这些酷刑之外,受刑者的所有亲属也都要被处死,通俗讲法是“死一户口本”。这又是连坐的体现,即所谓的“叁夷之诛”或“夷三族”,分别是父族(祖父母、叔叔姑姑等)、母族(外祖父母、舅、姨等)、妻族(妻子、丈人、丈母娘等);到了后来,范围又逐渐扩大到五族、七族、九族,人们熟悉的“株连九族”就是这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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