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有多少养牛的(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房县有多少养牛的(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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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农民起义家,为何李自成的名声要略好于张献忠

同样是农民起义家,为何李自成的名声要略好于张献忠

1641年的时候,李自成和张献忠基本上是并驾齐驱,李自成在1月21日攻下洛阳,杀福王,张献忠在2月5日攻下襄阳,杀襄王。这两件事可以说是明末的一大转折点,这时,李自成和张献忠处境相近,李自成1638年被官军打败,只剩下一千多人,躲进商洛山,1640年才再度出山,打下洛阳之后,他的战兵只有三千,剩下三万人都是新入伙的饥民。

张献忠经历了1640年的玛瑙山大败,实力也大损了。双方在兵力、名声、战绩上都差不多半斤八两。但是7月的时候,原本与张献忠联兵的罗汝才北上和李自成联合,紧接着,8月时张献忠就在信阳被左良玉打败了。而到了9月,李自成和罗汝才却在项城打败了傅宗龙。傅宗龙的标营被李自成和罗汝才歼灭,闯曹联军的队伍原本就是以西北边军的逃兵为骨干,傅宗龙手下的陕西兵被俘之后直接就和他们合流了,再加上缴获了大批甲仗军械,李自成和罗汝才的实力上了一个台阶,张献忠却没得到这样的补充。从此之后,张献忠就开始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

根据太和知县的奏报,张献忠在9月8日围困了沈丘县。也就是说,张献忠在信阳兵败之后,选择了率兵北上,这个动作其实是向李自成和罗汝才靠拢,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他没有参加项城之战,而是掉头去了大别山和革左五营会合。不知道张献忠当时是作何考虑,有的说法认为是他和李自成不合导致的,到底是不是,也没法考证了。很难说张献忠这个决定是对是错,因为没有留在河南,张献忠错过了吸收秦兵、迅速崛起的机会,但是从后来李自成和罗汝才反目的结果来看,农民军的实力越强,内部的权力分配问题就会越严重,一山不能容二虎,何况三虎。

1641、1642这两年,农民军的五大主力有四个联合到了一起,李自成、罗汝才、袁时中、革左五营四路人马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河南,而且连战连捷,接连两年没有遭到大的挫折,大批围歼了以陕西兵为主力的官军队伍,左良玉的核心主力也在朱仙镇之战中被李自成和罗汝才围歼。大量的官军降兵和缴获的物资让李自成他们的实力大幅提升,而张献忠在湖广、南直隶一带转战,没有收降多少能打仗的部队,又遭遇了信阳、潜山两次失败,此时的实力是大大不如李自成了。

到了1643年,李自成和张献忠选择的目标都是湖广,李自成打湖广的原因是孙传庭新败,西侧暂时安全,所以要先集中力量对付左良玉,而且河南连年灾荒,也很难筹到足够的粮食养军,闯军得打下湖广才能吃饭。他在1642年年末进攻襄阳,赶走了左良玉。而张献忠则是因为南直隶方向有黄得功和刘良佐拦路,见左良玉跑了,便趁机回师湖广。恰好这个时候,李自成与贺一龙、罗汝才、袁时中发生了火并,没顾得上继续向东进攻左良玉,只打到汉阳就不再向前了,张献忠便趁机占领了武昌。

这个时候,天下的局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洪承畴的大军在松锦大战中被歼灭,孙传庭和左良玉又都遭到了李自成和罗汝才的重创,明军和农民军的强弱对比已经逆转了。农民军不再流动作战,而是开始实施割据,李自成、张献忠、罗汝才都开始开科取士、设立官府,在地方上派驻官员和军队。而李自成比张献忠和罗汝才更进一步,他开始养牛屯田,着手恢复生产。张献忠和罗汝才也并不是不会屯田,当年他们两个接受明朝的招安,在谷城、房县也进行了屯田,可能是这时他们还更重视军事工作,没顾上屯田。

过去流动作战的时候,各路农民军经常联合,双方的关系比较好处理,主要是战利品的分配等问题。可是现在有了稳定的地盘了,开始设官割据了,权力分配就是大问题了。谁老大谁老二必须得分清楚,李自成叫“奉天倡义大元帅”,罗汝才叫“代天抚民大将军”,看名字就知道这俩人准得死一个。既然要从过去的流寇转型成真正的封建政权,就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兄弟之间商量着来,谁是君王,谁是臣下,这是生死之争。李自成杀贺一龙、罗汝才、袁时中,收降贺锦、刘希尧、蔺养成,只有马守应带兵出走,后来病死,部下投奔了张献忠。张献忠没掺和这些事,在武昌另起炉灶,自称西王。但是,李自成和张献忠两大势力都挤在湖北,只隔着一条长江,不冲突是不可能的,张献忠做出的决定是南下湖南。

接下来,张献忠的做法更匪夷所思,他在湖南、江西做得非常不错,推行三年免征,诛杀藩王士绅,瓜分其土地,军纪也不错,比较得百姓拥戴。虽然武昌丢掉了,但是据守湖南,进窥江西,也是一个很好的根据地。可不知道为什么,张献忠却在1643年年末到1644年年初这段时间全盘放弃湖南的地盘,转进四川。张献忠到底为什么这么干还没有一个定论,有说是因为担心受到左良玉的攻击,但是张献忠现在的实力也不算弱了,如果他不放弃湖南,左良玉也不见的就一定能打进湖南,左军一度占领岳州,但是方国安指挥的水军被张献忠击败,张献忠又夺回了岳州。而且左良玉自从在朱仙镇被李自成打趴窝之后就一直避免与农民军正面决战,张献忠的主力在武昌的时候,他并没有来武昌与张献忠争地盘,现在张献忠占据了大片州县,粮饷非常充足,左良玉一定要与张献忠拼个你死我活的可能性很低。

1643年9月时,孙传庭被李自成打败,李自成随即进军陕西,左良玉便忙着和河南的土豪刘洪起联合,抄李自成的后路,结果被袁宗第打回来了,在这种情况下,说张献忠仅仅因为害怕左良玉就把湖南的基业放弃了,很难说得通。也有说法认为他是担心李自成攻击自己,但是李自成先是和孙传庭决战,接着攻入陕西,张献忠决定入川的时候,李自成刚刚基本稳定陕西的局势,也不见得立刻就能腾出手和张献忠决战,而且他进兵四川,不还是和李自成做邻居吗。

这之后,张献忠就一直待在四川,到死都没能解决曾英、杨展、王祥、马应试等四川明军。自玛瑙山之战以后,张献忠的实力总体上来说是不断增长的,但是增长的速度远不及李自成,没有大批陕西降兵的补充,西军的战斗力始终没能得到闯军那样的大幅提升,中间又有两次大的失败。在四川期间,大西军和大顺军相比是有明显的弱势的,李自成在北方的行动是一路势如破竹,整个北方都传檄而定,高杰、刘泽清都不敢抵敌,望风而逃。而张献忠在四川却与明军缠斗不休,重庆被曾英攻下,刘文秀去进攻曾英,又遭失利。在与大顺军的冲突中,尽管击败了马科指挥的一支偏师,但是进攻汉中时,李定国又输给了贺珍。如果不是李自成输给了清军,此时张献忠和李自成敌对已经没有多少胜算了。

张献忠在人生最后几年中的决策呈现出非常迷的状态。李自成出商洛山以来的大部分决策,都能很明显地看出他这么做的理由,而张献忠的决策却显得很盲目急躁。李自成在攻下洛阳之后尝试了一下守城,失败了之后就一直老老实实地打运动战,直到基本扫清了河南官军,又挫败了孙传庭、左良玉,获得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之后,才在襄阳建立了根据地,而且据守这里直到清军南下。张献忠则是在舒城、武昌、长沙三次尝试建立官府,三次都以失败告终,尤其是舒城那一次,连县衙门都还没有,却先搞出六部了。这样看来,张献忠对局势的判断和对敌我力量的估计应该都不如李自成准确,而且张献忠的权力欲恐怕比李自成更重。

在军事上,李自成屡次与明军进行了主力会战,几度歼灭明军主力,而张献忠虽然也打败过左良玉、猛如虎等人,却比不了李自成的战绩。虽然这里面有罗汝才的因素,而且罗汝才的作用还很关键,但是李自成能把罗汝才拉过去,这也是他比张献忠强的地方。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秦朝法律的刑罚都有哪些

秦朝法律有多严苛?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上,抄录有秦代法律,体现出虽严且公,虽苛且正的特点。其体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之先进,让后人叹为观止。

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云梦秦简中也有明确的记载。其中有一篇秦国南郡(治今湖北江陵)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文告。文告发布于秦王赢政二十年(前272年),主要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属各县、道严格守法、执法。在其文告中明确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强行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言行,严厉惩治危及统治和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但要营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单凭法律的严苛,靠高压式的统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于人们接受和遵行。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秦律确实极其严厉,甚至采取“连坐”的办法。“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不过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更强调区分主从、知情与不知情,反对不分是非,刑讯逼供。““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但在云梦秦简的这则律文中,亦可以看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对于负有互保责任的邻里也是要区分知情与不知情的,而且对于外出而不知情者,不追究其责任。可对于负责邻里治安的官吏,尽管案发时不在现场,亦要治罪,这显然是对其失职行为的处罚。

秦律对区分案件中的主谋和协从,也有明确的规定。“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默”。如教唆未成年人作案,处罚更严。“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碟”。区分主谋和协从,有助于断案的公正,使幕后策划者及元凶受到应有的惩罚。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秦律对凶杀、盗窃、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案件,在量刑和惩罚上也是很严苛的。如“口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黔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黔剔(剿)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黔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薯(迁)之”。又如“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糜(眉),论可(何)殴(也)?当完城旦。

但在处理时又要求严格区分是非,分辨不同的性质。其中尤以对盗窃罪的定性和量刑,最具代表性。如“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知),为收。”“削(宵)盗,减(赃)直(值)百五十,告甲,甲与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与甲同罪”。可见,知情与不知情,在定性量刑上,是完全不同的。对知情不报者,必定治罪;而不知情者,则判无罪。

秦律的是非分明,还反映在秉公执法中。“口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货二甲”。对于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秦律规定严惩不贷。“捕货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对于违法后能自首,或自己认识错误者,秦律有减轻处罚的规定。“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为?自出,以亡论。其得,坐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被捕获和自首,在量刑上有严格的区别。又如管理财物的官吏如出现帐目错误,有专门的处罚规定。“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货官音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货官音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殴(也)。……误自重殴(也),减罪一等”。若系自己查出错误,可罪减一等。这说明秦律对于能自己认罪和自查问题,与拒不认罪是区别对待的,也是很公正的。

秦律还对举报他人犯罪作了规定。其中又分举报不实和诬告两类情况,对举报者的处罚也截然不同。“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如举报与基本事实相符,而细节有出人,不予追究责任。即使是举报与事实不符,若举报者不是故意栽赃陷害,也只作为举报不实。但如是故意栽赃,则判为诬告。从上述所举的律文中,不难看出秦统治者对刑狱的审理是十分慎重的,并通过法律规范治狱,以使讯狱做到尊重事实,坚持原则。

主要内容出自:《虽严且公,虽苛且正》

秦朝法律的刑罚

秦简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财产刑、劳役刑和肉刑,死刑其实相当少。

耻辱刑:耐、完、髡(kūn)、钳、谇

最轻的是耻辱刑,顾名思义,是以羞辱受刑者为惩罚目的,由于处罚比较轻,一般和肉刑或者劳役刑一起用。

前三种刑罚都在跟你的毛发较劲。第一种是你很熟悉的耐刑,也就是刮胡子;第二种完刑是剃去鬓毛,往往和城旦等劳役刑合用;第三种髡刑不仅是胡子,连头发也要剃掉。先秦时的男人都要留胡子,这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所以史料专门记载刘邦是“美须髯”,关公也是(“美髯公”的称号并非虚构);《孝经》更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的说法。这是因为古人认为,头发、胡须、指甲都是“血气之余”,轻易不要剪,剪下来后也一定要小心保存。

髡刑有时还要和第三种耻辱型“钳”并用,也就是在你脖子上安个铁项圈,楚汉时期的季布就受过“髡钳”,当时他为了逃避刘邦的悬赏捉拿,藏到一个叫周家的人的家里,为了帮他脱身,周家对他施以“髡钳”,当奴仆卖掉了。

这些刑罚的目的,并不是对你施加肉体痛苦,主要是让你颜面无光,受到大家的鄙视。

这几项之外,秦律里还有一项羞辱性的处罚措施,一般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这就是“谇”――在公众场合把你臭骂一顿。先秦的人极其重视尊严,往往只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去杀人或自杀,当众挨骂绝对受不了。再说即便你自己不觉得什么,这也肯定会影响你的上司、同事对你的看法,乃至影响你的仕途。

财产刑:赀

这类刑罚一般和罚钱、没收财产等相关,针对的都是不太严重的罪行――其实很多在如今看来都称不上罪行,至多算过错,比如称粮食的秤不准、伤了拉车的驾马、跟人打架伤了人、私自掩埋尸体等。

最主要也最常见的是“赀”,秦律经常能看到各种“赀一盾”“赀二甲”等记载,也就是罚违法者缴纳盾牌和铠甲,而非钱币。这也很好理解,毕竟是战争时期,盾牌甲胄都是消耗品,当然多多益善,比单纯罚钱实用多了。

身份刑:夺爵、废、收孥

身份刑和财产刑有点像,不同的是前者剥夺你的财产,后者则更多意味着剥夺你的社会地位,这是一种很有“秦朝特色”的刑罚,因为秦人对军功爵的重视远在财产之上。

身份刑也一般和其他刑罚并用,主要有三种,前两种都针对主犯本人。一是免去爵位的“夺爵”,一是免去职务的“废”,秦律里很多条文都有“废”的记载:听命书(上级的红头文件)时不下席站立;官吏弄虚作假的;训练的军马在考核中被评为下等的,都要被“废”。不同于一般的罢官“免”,这种“废”可是一撤到底、永不叙用,《除吏律》里规定:如果任用了被“废”过的官吏,就得罚二甲。

第三种身份刑是收孥(nú),孥本身既有子女的意思,也通“奴”,就是罪犯的家人都要被设为官家的奴婢,比如“乐人讲被诬盗牛案”,“讲”的家人就被“收孥”了。

流刑:迁、谪

顾名思义,流刑就是流放,将犯罪者发配到战区或偏远地区。《秦律杂抄》规定:百姓不应免老,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作假的,以及同伍的人帮着隐瞒的,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

在后世,这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秦朝,这却是一种相对轻的刑罚。前面提过,商鞅曾把那些赞颂秦法的人流放;秦始皇扑灭迸崖液螅也曾将他的大批门客“迁”走,后来还将许多办案不公的官吏“谪”往北疆。从对象来看,“迁”应该适用普通平民的流放;“谪”适用的是官吏的流放。

流放地自然是荒凉偏僻地区,正如大英国偏爱澳大利亚、沙俄喜欢西伯利亚一样,秦朝***也有几处官方认证的流放地。首当其冲的是房陵(今湖北省房县),吕不韦、钡囊抛澹末代赵王赵迁,刘邦的女婿张敖都曾被流放到这里;吕不韦本人曾被发配到蜀地;长安君成蛟反叛失败后,他的一些党羽被发配往陇西的临洮(今甘肃岷县,如今的甘肃临洮在当时应该是狄道),那里是对匈奴作战的一个主要战场。

六国尽灭后,“最火流放地”这一桂冠就转到了岭南的头上。两广的繁荣是很晚的事,在中国古代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那里都与神秘蛮荒联系在一起,风貌不比如今的亚马孙雨林好多少,直到宋代都被贬官们视为畏途。

劳役刑: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具体内容参见“刑徒”一节,此处不再赘述。)

肉刑:笞、黥、劓、斩趾。

肉刑你肯定不陌生,它和劳役刑一同散落在秦简的每一个角落,也是出现频率相当高的刑罚。

最轻的肉刑是“笞”,也就是被竹条抽打。养牛养瘦了要被“笞”,在学室当“弟子”不好好学习要被“笞”,当刑徒毁坏了公物要被“笞”,干活考评最后一名要被“笞”……

不过说实话,被“笞”虽然痛苦,但打完了也就完了,相较黥、劓和斩趾,实在是轻得多。

黥刑是在脸上刺字。最知名的受刑者是汉初诸侯王英布,也因为他受过这种刑,别人索性管他叫黥布。黥刑后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水浒传》里的林冲、宋江、武松等梁山好汉都受过这种刑罚,足见其普遍。

重一级的是劓刑,也就是割鼻子。秦史爱好者最熟悉的受刑者,自然是商鞅时期的太子傅――公子虔,不过这种刑罚古已有之。

斩左右趾可谓肉刑中最重的处罚,名义上虽然斩的是“趾”,但其实是脚,这种刑罚在春秋时期被称为“刖”,十分常见,以至于晏子形容当时“履贱踊贵”――因为被砍脚的人太多,结果没人买鞋,导致鞋价下跌;反倒是“踊”(穿着鞋的假脚)的价格节节攀升。

这些肉刑的确残酷,不过其真正残酷之处还不只是肉体上的痛苦,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脸上的字、血肉模糊的鼻子、空荡荡的裤腿,这些终身相伴的耻辱标记永远在提醒着你曾有过的前科,也是对其他人一种最直观的警示。《商君书?赏刑》称,古代帝王制定这些肉刑,不是追求伤害民众,而是要用来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刑罚重就能吓阻民众以身试法,从而消灭犯罪行为。

最要命的一点在于,肉刑会阻止受刑者重新融入社会。《礼记》就讲“刑人不在君侧”――受过刑的人不能服侍君王;商鞅也主张“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受过刑的人在国家没有地位,也不许再为官。他们只能在隐蔽地点的收容所――“隐宫”里劳作一辈子,再也不能回归主流社会。赵高就出身“隐宫”,他日后性格的畸变,不知是否与这种出身相关。

死刑的确有,而且分很多种,但其实酷刑并不多。

死刑:斩、弃市、戮、枭首、坑杀、车裂、腰斩

最后,我们终于要谈谈死刑了。

最普通的就是“斩”,对于这一刑罚,史料中的记载多到不必列举了,只是强调一下,你经常在古装剧里看到的那一幕:壮得像大熊、满脸横肉的刽子手抡起鬼头刀,咔嚓一声手起刀落……这种场面在当时是不会出现的,因为那时决刑用的是斧头,“斩”这个字中的“斤”,其实就是“斧斤”的“斤”。行刑时间一般是在秋天,这是因为古人都认为秋天草木凋零,呈现肃杀之气,适合干这类活计。

在“斩”的基础上,还延伸出弃市、戮、枭首、坑杀这几种死刑,其实都是“斩”的2.0、3.0等版本,唯一区别只是对于尸体的处置方式。

弃市是把你杀死之后暴尸街头,任由人群围观,最终沦为蚊蝇和老鼠的美味,显然兼有耻辱刑的意味。

至于戮,有解释说“戮”通“辱”,它分为生戮、戮尸,生戮就是行刑前对你进行各种羞辱,戮尸是行刑后对你的尸体进行羞辱,譬如鞭尸或者挫骨扬灰之类。史书中的公子成蛟,以及秦始皇的那些皇子们,都被处以戮刑。

枭首是把人头砍下之后悬挂在高竿上示众。这个名字也有来历,“枭”是传说中一种和猫头鹰很像的鸟,据称生下幼鸟之后,母鸟会衔住树枝,任由幼鸟把自己吃掉,最后只剩下脑袋,用它来命名这一刑罚,无疑很形象。这种刑罚多有行刑者进行炫耀、对围观者进行警示的意味,迸崖冶徽蜓购螅他的党羽们就都被枭首示众。

“坑杀”不是活埋,只是杀死后就地掩埋。

坑杀可谓大名鼎鼎,至少三次重大历史事件都与该刑相关:长平坑杀、坑儒事件,以及巨鹿之战后项羽坑杀秦军降卒。后来无数人拿它们说事,绘声绘色地描述秦军如何像日本鬼子那样,逼着一个个受刑者挖坑,挖好就直接把土推下去,把他们统统活埋,其实这都是想象力太过发达的产物。

杀人是有的,但不可能是活埋,这是很关键的一点。1995年,考古学家们对长平之战古战场――高平市西北的永录村周围进行考察,发现了十几处尸骨坑,其中一个坑有130多具骨骼,每具都有箭痕、刃痕、砸痕,没有一具是完整的,显然都是被杀后乱埋的,而非活着投入坑中。

长平之战考古

否认坑杀是活埋的理由还有很多。设身处地想一想,长平、巨鹿两场大战的降卒,少说也有十几万人之多,是一个巨大的不稳定因素,无论对白起还是项羽而言,当时条件下最合理的选择是用最快速、最便捷的方法杀死降卒,以防夜长梦多。活埋这种虐杀方式,既与这一意图相抵触,实现起来难度也太大,降卒们哗变几乎是可以肯定会发生的。因此“坑杀”最可能的真相是:杀死之后就地掩埋。

是不是觉得很坑爹,闹了半天居然是这么没创意的死法,行刑者还好心替死者收尸?话不是这么说的。

先民都有“视死如生”的观念,认为死亡是生命的延续,换言之,在他们看来,尸体被破坏,就等同于死后继续受这些刑罚,自己的灵魂也将永远不得安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死囚被斩首后,家人都要设法把头颅和躯干缝合在一起,后来的皇帝赐死大臣时,也以绞刑来体现自己的“仁慈”。原因无他,人们确实害怕死亡,但更害怕不得好死,那些五花八门处理尸体的死刑,正是针对这一心理设置的,除了肉体的痛苦,更让受刑者在精神上承受痛苦。

只不过对你这样的现代人来说,人死了就死了,尸体再怎么处理,也不比一把火烧掉更让你害怕,因此这些死刑对你而言,反而算不上严酷。

最重的刑罚是车裂与五刑,都是用来对付谋反者的。

话说回来,真正让犯人在受刑时也承受巨大肉体痛苦的酷刑,同样也是存在的。目前已知的至少就有两种,商鞅和李斯这两位著名丞相,都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体验了一把,这就是车裂和五刑。

车裂也叫S(huan),有观点认为秦简中出现的“磔”(zhé)也是这种刑罚,就是俗称的五马分尸。这种酷刑经常被用来针对谋反者:郑国的高渠弥,陈国的夏征舒,秦国的商鞅和保燕国的苏秦,甚至有说法称赵高也被子婴车裂。他们的相通之处在于,都曾被指控犯有谋反罪行。

但从史料的蛛丝马迹来看,这一刑罚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和前面提到的枭首、戮一样,它或许也是处死受刑者后才撕裂肢体。据《秦始皇本纪》记载,弊髀冶徽蜓怪后,他和党羽们“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注意两个刑罚的顺序。如果赵高被车裂的说法是真的,在当时他已权势熏天的情况下,子婴恐怕没有能力对其进行公审、在大庭广众之下把他处死,更大可能还是刺杀赵高成功后,再将他的尸体车裂,这样仪式感更强。

最后,谈谈五刑吧,这是秦朝的终极酷刑,目前史料所能见到的唯一受刑者又有着一个终极身份――帝国丞相。受刑者与刑罚之间强烈的落差足以引起所有人的恻隐之心,尤其是,这还是一起著名冤案。

李斯基本是把当时最主要的肉刑都受了一遍:前四道分别是黥、劓、斩趾、笞杀,最后是前面提到的“枭首”――把头砍下来再挂起来示众;剩下的尸体则被剁成肉酱,这叫“菹”(zū);如果行刑期间,受刑者高喊各种反动口号,还会被处以断舌。

但从《史记》的不同记载来看,最后一道刑罚应该是腰斩,顾名思义,这是把人按到砧板上,用斧头拦腰剁成两段。那个砧板就叫“@”,这项刑罚也称“斧@”,典籍中经常可以看到“伏斧@”“就斧@”的说法,说的就是主动要求被腰斩。

在受到这些酷刑之外,受刑者的所有亲属也都要被处死,通俗讲法是“死一户口本”。这又是连坐的体现,即所谓的“叁夷之诛”或“夷三族”,分别是父族(祖父母、叔叔姑姑等)、母族(外祖父母、舅、姨等)、妻族(妻子、丈人、丈母娘等);到了后来,范围又逐渐扩大到五族、七族、九族,人们熟悉的“株连九族”就是这样来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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