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牛肉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食品外箱是否需要加贴中文标签

进口牛肉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食品外箱是否需要加贴中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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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外箱是否需要加贴中文标签

进口食品外箱是否需要加贴中文标签

需要。

在境内销售的进口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所以在中国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包装或贴中文标签。

由于我国是消费大国,很多厂家为方便中国顾客了解产品,会印刷中文,因此以中国为目标市场销售的商品,销售商会专门印制商品标识或制作包装,其他进口商品,为控制成本,同时又遵守中国法律,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形式销售。

扩展资料:

进口食品注意事项:

1、进口国外的食品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等手续外,企业单位或者是个人用户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检务部门,经检务部门受理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同意后制证。

3、申报人缴费后领证,备案周期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4、提供进出口报检所需资料最好是关于食品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及危害程度采取退货、销毁、改作另用或加工处理后供人食用等处理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标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进口肉类境外企业准入需要的资料

进口肉类境外企业准入需要的资料

根据《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境外工厂进口肉类(牛肉、猪肉、禽肉、羊肉、鹿肉、马肉)到中国需要在中国海关申请准入,添加到名单菜可以,具体需要的资料如下:

1、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表

2、场区平面图

3、场区照片(场区大门口、场区全貌)

4、拟出口到中国的产品名称,成品的标签或照片

5、肉类及可食性副产品加工处理工艺流程图等

流程基本如下:

境外企业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主管当局审核后通过使馆递交到中国海关-海关进行文审之后决定是否要去现场-审核之后出对于不符合的地方提出补正-企业补正之后-海关出报告--海关网上公示-企业出口肉类到中国

流通环节食品管理试题2

流通环节食品管理试题2

一、食品流通许可方面的知识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在流通环节;2、有固定场所;3、以零售、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方式经销预包装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二)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1、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哪些是应该许可的:

(1)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食品门点。

(2)公路运输系统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另外,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网吧、娱乐场所(影院、歌厅、迪厅)销售食品的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以外的地点出售其制做的食品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如“不老神鸡”专卖店就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5)粮食、食用油、调味品、茶叶需要办理流通许可,酒类专卖店要办理流通许可。

2、哪些不属于流通许可的:

(1)铁路系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民航系统暂不发,网购、邮寄食品的暂不发。

(2)“前店后厂”。如馒头、粉条加工销售点是生产环节,也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3)散白酒缓办,添加剂、保健品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4)没有经过工业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产品、海鲜、鱼、水果、活禽类、鸡旦、白条鸡、白条鸭、猪肉、牛肉、羊肉等。说明以下三点:

※以上所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单独经营以上品种的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包括经营以上品种食用农产品又经营其他预包装食品的。

※上述所说食用农产品不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要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用农产品,但应按照有关准入规定继续加强日常监管。

(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含发证)。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将受理与审查合并为一个环节。

(四)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5、经法定机构出具的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7、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工具清单;

9、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10、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布局图以及文字说明;

11、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12、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的现场核查

行政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现场核查制度。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对作出受理决定的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应现场核查的情形:

(1)新设食品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

(2)《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3)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址的;

(4)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5)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在2日内核查完毕。

2、如何进行现场核查:

围绕场地、设施、人员、制度四个方面讲一下现场核查应把握的要素。

(1)首先检查经营场所与提供的房产证或者租赁协议是否相符,批发企业应有相应的仓储场所,一并核查。

(2)经营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25米以上。

(3)经营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采光、通风条件。

(4)经营食品场所不能同时销售农药、兽药、化肥、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

(5)集贸市场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不小于5米的间距。

(6)总体布局应当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7)大型、中型商场、超市应划定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相对独立的食品品种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8)经营散装、裸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经营场所应配置防蝇、防尘的纱门、纱窗,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或符合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经营需要低温保存条件的食品应当配置冰柜。

(9)关于生活场所与经营场所要具备分隔条件存在困难的问题。针对农牧区、城乡结合部有一部分食杂店生活场所与经营场所不好分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条措施,一是加隔板或是隔帘,对生活与经营场所实施有效分开,二是经营有散装食品的加防尘罩。

(10)食品从业人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商场、超市原则上应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专业培训(渐进过程),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11)制度方面的要求:应建立以下制度:(针对食品经营企业)

①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②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④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⑥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一票通”制度及批发台帐制度。由核查人员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必须要有2名核查人员签字。

(六)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名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申请

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经营者填写《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表》;

2、《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3、名称变更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

4、负责人变更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任命文件;

5、经营场所变更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门牌号变更证明或者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时要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八)特别说明的几点:

1、申请人问题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二、如何对食品市场进行巡查监管

(一)证照是否全;人照是否相符;是否有责任书。(二)证照是否在有期内。(三)证照是否上墙悬挂。(四)证照是否通过年检验照。(五)许可和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六)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七)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

(八)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九)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储存食品。

(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十一)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十二)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十三)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

(十四)食品广告是否有违法虚假内容。(十五)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十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七)索证索票是否齐全。(十八)是否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

(十九)台帐记录是否完整。(二十)经销食品是否离地隔墙十公分。

(二十一)食品、非食品、熟食品、和生食品及散装食品是否分柜、分区经营。

(二十二)商品陈列是否整齐、卫生条件是否达标。(二十三)是否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二十四)索证索票及进销货台帐是否按规定要求装订。(二十五)是否有其它违法违章行为。

※在具体工作中索证索票要求做到“四统一”、“两相符”即:食品经营户索证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索票装订统一、食品经营户进货台帐统一、食品经营户自律制度统一,经销食品与进货台帐记载相符、进货台帐记载与索证索票相符。

食品经营者保存索证索票的记录应不得少于2年。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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